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胤,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广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广及指定辩护人刘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文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依法定罪,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刘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徐文广主观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帮助周伟裕还债,且没有挥霍集资款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又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徐文广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以银行转贷、付企业工程款等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秀英、寿建君、陈兰珍、王介波、王小明等3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支付高利息、投资期货等,除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部分款项外,实际骗得6161.3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9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陈秀英处骗得借款8.2万元。2、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寿建君处骗得借款700万元。3、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陈兰珍处骗得借款524.5万元。4、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王介波处骗得借款43万元。5、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王小明处骗得借款32.5万元。6、2011年1月,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马伟琴处骗得借款135万元。7、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詹雪峰处骗得借款81万元。8、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楼国均处骗得借款287.5万元。9、2011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金东梅处骗得借款122.7万元。10、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吴晓处骗得借款486万元。11、2011年4月,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何丽萍处骗得借款210万元。12、20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黄鹤处骗得借款295万元。13、20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楼宝均处骗得借款112.5万元。14、2011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陈晓鸥处骗得借款571.5万元。15、2011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殷焕隆处骗得借款40.1万元。16、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邱信均处骗得借款400万元。17、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骆布尔处骗得借款199.5万元。18、2011年6月,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傅宝锋处骗得借款24万元。19、201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阮凯处骗得借款60万元。20、201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陈琼处骗得借款66.7万元。21、2011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徐培泽处骗得借款17.33万元。22、2011年7月6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徐凌云处骗得借款435万元。23、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田掌浩处骗得借款80万元。24、2011年7月份,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孙仕龙、陈玉芳、陈生夫处骗得借款270万元。25、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赵志伟处骗得借款145.5万元。26、2011年8月,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张玉玲处骗得借款80万元。27、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卢国洋处骗得借款32万元。28、2011年9月8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章国巨处骗得借款77万元。29、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章张芳处骗得借款20万元。30、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翁佳喜处骗得借款60万元。31、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陈天花、虞海蛟处骗得借款132.8万元。32、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陈碟峰处骗得借款171万元。33、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孙培国处骗得借款80万元。34、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孙菊英处骗得借款16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文广供述,证实:(1)2005年开始,我给周伟裕的三个公司担任会计,他三个公司实际是一个公司,三个招牌。2005年前周伟裕没有贷款,公司效益也比较好,但从2007年开始,周伟裕经常去澳门后,开始用他的资产向银行贷款。2009年周伟裕又开始向民间借款,借款主要由我帮忙联系。(2)2009年上半年,周伟裕从黄鹤处买来诸暨市瑞雪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谈好价格620万元。但周伟裕实际没出一分钱,瑞雪公司先过户,后用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00万元,其中620万元付给黄鹤,180万元周伟裕拿走了。几个月后为贷款方便,我开始担任瑞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仍是周伟裕的,我只是帮他办事。这时周伟裕已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了,要偿还瑞雪公司的银行贷款800万元,还要支付瑞雪公司厂房基建工程资金,我就开始向民间以高利息借钱。(3)我借来的钱主要用于五个方面:一是支付诸暨市瑞雪公司厂房基建资金560万元;二是支付民间融资的高额利息;三是周伟裕以其在北京、澳门投资,或是偿还借款为由,承诺以高利息向我借款,我陆续划给周伟裕数千万元,周伟裕至今还欠我1600多万元本金及3800万元利息;四是2009年至2011年,我陆续投入资金用于炒期货,部分资金也是高利息借来的,李秋琴的期货账户是亏损的,我自己的账户没亏,但炒期货共计亏损了400多万元,还要支付这些款项的高额利息;五是我借给许凤680万元没有收回。(4)我自己只有一套住房和几十万元存款。2011年,我向周伟裕要钱,他也没有钱,债权人不停追债,我在外面躲了一段时间,最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被害人陈秀英、寿建君、陈兰珍、王介波、王小明、马伟琴、詹雪峰、楼国均、金东梅、吴晓、何丽萍、黄鹤、楼宝均、陈晓鸥、殷焕隆、邱信均、骆布尔、傅宝锋、阮凯、陈琼、徐培泽、徐凌云、田掌浩、孙仕龙、陈玉芳、赵志伟、张玉玲、卢国洋、章国巨、章张芳、翁佳喜、虞海蛟、陈碟峰、孙培国、孙菊英的陈述,证人袁永林、邱秀英、郦海容、钟鹤皋、斯建彪、钟伟霞、裘健的证言及书证借款合同、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实:被告人徐文广向各被害人借款金额及还款情况。3、证人周伟裕证言,证实:(1)徐文广是我三个公司的会计,他帮我融资,我要付他利息,至今我还欠他500多万元。(2)瑞雪公司是徐文广的。2008年,徐文广让我用620万元去黄鹤处购买瑞雪公司,我同意购买,买下后用瑞雪纺织有限公司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800万元,其中620万元支付给黄鹤。几个月后,徐文广让我把瑞雪公司给他,因为购买公司用的都是银行贷款,我自己没有出一分钱,所以我把公司转给了徐文广,两人没有办手续就给了他,因我购买瑞雪公司实际没有出钱,只要把贷款转给徐文广就可以了。(3)徐文广用我妻李秋琴的账户炒期货,盈亏是徐文广的事。4、证人郑科(被告人徐文广妻子)的证言,证实:瑞雪公司原来是黄鹤的,后来变成徐文广的了。公司造厂房时,徐文广对我爸讲是和周伟裕合伙的,他是股东,从中挣辆轿车。5、证人祝文明证言,证实:徐文广是瑞雪公司的老板,该公司厂房是我建造的。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我们已完成工程量950多万元,徐文广通过银行付款420万元。该公司是徐文广的,合同谈判、工程监理、工程款支付,都是徐文广负责,工地管理员是他岳父。徐文广说这土地是从周伟裕处转来的。6、证人黄鹤证言,证实:2008年我以620万元的价格将瑞雪公司转给周伟裕。2010年徐文广对我说周伟裕把瑞需公司转给他了,瑞雪公司是他的。7、证人许凤证言,证实:2011年6月,我向徐文广借款共计680万元,还了少量利息,本金没有偿还。8、被害人何丽萍陈述,证实:我是诸暨市天宏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文广是我公司会计,在我公司已工作12年,公司里所有的财务都由他负责。楼宝均、陈碟峰、骆布尔、章国巨向我要钱,说我们诸暨市天宏服饰有限公司为徐文广高利贷借款作担保,要我承担连带责任,但我从来没有为徐文广对外借款提供过担保,从来没有为徐文广的借款签过名、盖过章。因为徐文广是我公司会计,每月报税、银行办事等他要把公章拿去,所以有机会拿到公司印章。徐文广出逃后,我去他办公室拿回我公司的会计账时,发现徐文广私刻有我公司两枚公章。我从来没有为徐文广借款担保过,但因我常要外出,为办事方便,徐文广要我在空白纸上签名,有好几张已签名的空白纸放在徐文广那里。9、绍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分析意见书、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1)徐文广向楼宝均借款200万元的借条中,担保人“何丽萍”的签名系真实,但担保人“诸暨天宏服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系伪造;(2)被告人徐文广向章国巨借款100万元借据中,担保人“何丽萍”的签名系真实,但担保人“诸暨天宏服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系伪造;(3)被告人徐文广向陈碟峰借款200万元的借据中,担保人“何丽萍”的签名系伪造,但担保人“诸暨天宏服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系真实;(4)被告人徐文广向骆布尔借款300万元的借据中,担保人“何丽萍”的签名系伪造,但担保人“诸暨天宏服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系真实。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文广基本身份情况。11、归案经过,证实: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文广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文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文广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徐文广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耀炯代理审判员:余洪代理审判员:俞湘静
书记员:李琼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