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强,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2年8月5日被湖北省郧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郑知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强以“有退货未扣除,不属数额巨大,不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旺兴审判员:王磊代理审判员:秦世飞
书记员:王晓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