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小鹏。委托代理人呼光勤,该联社风险部经理。被告孙继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6月9日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常根伟
书记员: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