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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张成建、徐立香、张天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屏民初字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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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河滨路**。负责人陆建挺,主任。被告张成建,男。被告徐立香,女。被告张天锋,男。

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诉被告张成建、徐立香、张天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益民

书记员::张春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