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房泽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腾蛟,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方信用社员工。被告尹虎生,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刘亚军
书记员:胡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