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告:杨逸仙,男,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杨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1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张美均代理审判员:谢健宇人民陪审员:林娟
书记员:王天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