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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周凤、林康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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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弓箭街**,组织机构代码X8162725-1。负责人:林劲雄,行长。被告:周凤,女,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林康雄,男,汉族,1946年12月22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中山市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金昌路新盛世花园**铺法定代表人:郑小驱。委托代理人:郑逸天、王荣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周凤、林康雄、中山市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相应借款为由,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员:蔡伟

书记员:张炜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