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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广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2)单商初字第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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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政,系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张广海被告张广合被告张洪强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广海、张广合、张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宋峰

书记员:王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