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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与郑方西、郑方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兰商初字第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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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付屯居委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行长。被告郑方西。被告郑方东。被告张艳霞。

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与被告郑方西、郑方东、张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宁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不能,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方西、郑方东、张艳霞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宁

代书记员:杨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