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祥进,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2008年8月27日因伤害他人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月14日因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收缴赌博机一台。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徐秋梅,女,1974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2008年8月27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美美,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犯重婚罪、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思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辩护人董美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郑祥进辩称其未参与拐卖其子郑XX。
经审理查明:一、重婚部分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郑祥进与被告人徐秋梅相识,且得知其已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07年年底,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一同到厦门打工,并在翔安区新店镇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被告人徐秋梅怀孕。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徐秋梅返回老家江西省上饶市生下一子,取名郑XX。之后,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带郑XX又返回翔安区新店镇的租住房居住,以家庭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徐秋梅和其丈夫诸云彪在江西省广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至2007年间回老家时听说堂弟郑祥进娶徐秋梅为妻。2012年正月,郑祥进到其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暂住处时,亦称与徐秋梅系夫妻。郑祥进在老家时爱赌博。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堂弟郑祥进约于2006年至2007年间与徐秋梅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手续。郑祥进在老家时爱赌博。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认识在其新店暂住处附近经营食杂店的徐秋梅,徐秋梅与郑祥进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2.被告人郑祥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徐秋梅认识之初即知道徐秋梅未离婚并和丈夫“彪”育有一子一女。其与徐秋梅于2007年在江西老家设宴结婚,但未领结婚证。2008年农历2月至农历10月间,其与徐秋梅在翔安区新店供电所附近经营一家食杂店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后生育一子郑XX。郑XX出生后,徐秋梅独自一人回老家与“彪”办理离婚。被告人徐秋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前夫诸云彪约于1994年或1995年在江西省广丰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诸云彪长期在浙江打工。其瞒着家人与郑祥进于2008年到厦门同居生活,并于同年12月生育郑XX。之后,其才与诸云彪办理离婚手续。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徐秋梅与诸云彪于2009年2月24日在广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手续。4.防疫本。证实郑祥进与徐秋梅之子郑XX接种疫苗的情况。5.法医人类遗传学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不能排除郑祥进为郑XX生物学父亲。二、拐卖儿童部分2009年8月中旬,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为非法获利,欲贩卖亲生儿子郑XX,并由被告人徐秋梅通过洪XX联系到买主郭XX。被告人徐秋梅与郭XX面谈并带领郑XX到医院体检后,通过电话联系商定出卖价格为人民币42800元。之后,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将郑XX带至翔安区新店镇湖头村洪XX经营的冷冻厂,以事先约定的人民币42800元的价格将郑XX卖予郭XX。郭XX收买郑XX后,与妻子共同抚养郑XX并改其名为郭尚昆。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秋梅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北片赛岐服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郑祥进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归案后均对其重婚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郑XX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并由被告人郑祥进领回交由其父母抚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洪XX的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小梅”以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为由通过王XX托其帮忙介绍一户好人家,欲将小孩卖予他人。其通过朋友“国庆”找到同安一户人家。买方欲见小孩前,其问“小梅”郑祥进是否知情,“小梅”称郑祥进知情。之后,买方在其住家与“小梅”和孩子见面。过了几天,其驾驶摩托车搭载“小梅”、郑祥进和孩子至湖头村“国庆”家与对方交易。“小梅”与对方在二楼交易,郑祥进在一楼等。交易完成后,其又驾驶摩托车搭载“小梅”和郑祥进至马巷同民医院往公交车站附近路边,二人下车后其独自归家。徐秋梅将小孩卖出后,未再找其打听小孩之事。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认识在其新店暂住处附近经营食杂店的“阿梅”。2008年,“阿梅”跟郑祥进生了一个男婴,并多次向其提及因无能力抚养小孩欲将小孩卖掉之事,托其与洪XX帮忙介绍买家。其问“阿梅”郑祥进是否知情,“阿梅”说她已与郑祥进商量好。某日,其去“阿梅”家与“阿梅”坐在床上聊及卖小孩之事,郑祥进躺在床上听到二人聊天内容,但并未反对。之后,湖头村一女子带了一男子在其暂住处与“阿梅”和小孩见面。交易当天,洪XX骑摩托车载“阿梅”夫妻同去。事后其听说卖了三、四万。听“阿梅”说卖掉小孩后约一个月时,有去看过小孩一次,之后“阿梅”夫妻未再向其问及小孩之事。郑祥进平时喜欢赌博,听说他欠别人十几万赌债。证人洪XX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一天,其友洪XX称他的一个工人和姘头生育一男孩欲抱给他人扶养,让其帮忙找户人家。因同村郭XX的母亲曾让其帮忙给郭XX介绍从正规渠道收养一个小孩,其即将该情况告知郭XX的姐姐郭X。郭X去看了孩子后,即由郭X和郭XX与孩子父母联系。之后,其听说郭XX带孩子体检并欲收养孩子,给了孩子母亲四万多抚养费。其未见过孩子生父,只听洪XX说小孩父亲爱赌博,整天无所事事,生活很苦,收入不稳定,故不想要小孩。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因其妻郑XX不能生育欲从他人处抱养小孩,其二姐郭X即帮忙打听。后郭X从同村洪XX处得知新店一名叫“傻忠”的人有一个江西朋友超生,欲将所生小孩卖掉,其即让洪XX联系“傻忠”并和郭X在傻忠家见到抱着一个小男孩的中年妇女。该妇女自称“小梅”,并称小男孩是亲生,因在家已有一男一女两个小孩,故欲将该超生的男婴抱给别人养。听“小梅”说已与小孩父亲商量好将小孩卖掉。因“小梅”向其提供了小孩的出生证明和防疫本,其即相信该男孩系“小梅”亲生。之后,其通过电话与“小梅”协商好以给付抚养费的形式付给“小梅”42800元并约好在洪XX处交易。过了几天,其带着钱到洪XX位于新店湖头村的厂房二楼,当时其与洪XX、“傻忠”、“小梅”四人在场。其与“小梅”签定协议并将钱给“小梅”后就将小孩抱走。小孩由其与妻子郑XX抚养,取名郭尚昆。证人郭X的证言。证实三四年前的一天,其听邻居洪XX跟一名叫“傻宗”的人电话谈及帮“傻宗”的一个工人打听有否人欲抱养该工人所生的男孩。因其弟弟郭XX四十多岁一直未生育,欲抱养一个孩子。其即和郭XX共同至新店“傻宗”家里看到小孩和他母亲,并由郭XX和对方商量抱养之事,该小孩被抱养后,一直由郭XX抚养,取名郭尚坤。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其承包私人房屋建设,郑祥进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帮其做零工。刚开始郑祥进仅偶尔帮忙做杂工,2010年至2011年常来做工,但并非每天都来,一般做几天休息几天,2012年后基本没来做工。2010年每天工资80元,2011年每天工资100元,2011年郑祥进约领到20000元。郑祥进有时会找其预支工资500元至1000元作为生活费。听郑祥进自己说有赌博。2.被告人郑祥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徐秋梅于2006年在老家上饶设宴结婚,但未领结婚证。结婚一年后在上饶沙溪镇一家医院生下儿子,取名郑XX,在老家过完年后带至厦门翔安新店,并在新店供电所附近开了一家食杂店,由徐秋梅经营,其主要在外打工。其与徐秋梅共用一张农业银行卡。2012年7月26日,其报案称其子郑XX被拐卖。郑XX被解救后,由其领回并交由江西老家的父母抚养。被告人徐秋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下半年,其与郑祥进在江西上饶沙溪镇一家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郑XX。孩子出生后,郑祥进两次向家人要钱未果,即提议至厦门将孩子卖掉。郑XX七八个月大时,因郑祥进在工地当小工,月薪仅2000元,其无业在家,郑祥进又有赌博恶习,生活艰难,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其即提议将小孩卖掉并欲与郑祥进分开。郑祥进同意卖掉小孩,但不同意与其分开。之后,其托王XX通过洪XX打听买家,并带孩子在王XX家与对方一男一女见面。后对方男子与其带小孩到新店医院体检并约好时间交付孩子。交易当天,洪XX骑摩托车载其与郑祥进及孩子一起到洪XX朋友家里。到达交易地点时,郑祥进在一楼等,其抱着小孩上二楼,当时洪XX、洪XX的朋友和对方男子均在场。对方按之前商量好的价钱将现金给其,并让其签了一份协议后将小孩抱走。交易完成后,洪XX骑摩托车载其与郑祥进至马巷公交车站旁的一家农业银行将一部分现金存在其账户上,一部分现金用于还债。之后,其与郑祥进继续共同生活,并因赌博及日常开销等将贩卖所得挥霍。因郑祥进难改赌博恶习,其即于2012年6月离开郑祥进。提议卖小孩、找到买家、与买家商议价格等,其均有告知郑祥进。3.防疫本。证实郑祥进与徐秋梅之子郑XX接种疫苗的情况。4.法医人类遗传学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可以排除郭XX为郑XX生物学父亲;不能排除郑祥进为郑XX生物学父亲。5.辨认笔录。证实徐秋梅辨认出郭XX是收买郑XX的人;郑祥进辨认出洪XX即是徐秋梅将其儿子卖予他人的介绍人;郭XX辨认出徐秋梅是出卖郑XX的人;洪XX、王XX均辨认出郑祥进是2009年参与出卖郑XX的人6.人员信息全项查询、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7.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郑祥进经查询于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绑架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秋梅经查询无违法犯罪经历。8.证明。证实被告人郑祥进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秦峰乡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祥进于2012年12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徐秋梅于2012年12月16日在海沧区新垵村北片赛崎服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10.报失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证实郑祥进向公安机关报失其子郑XX的情况。1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徐秋梅被上网追逃的情况。12.情况说明。证实因时间久远,公安机关无法寻找到二被告人在新店镇所经营的食杂店的房东及邻居的情况。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祥进于2008年8月27日因伤害他人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月14日因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收缴赌博机一台;被告人徐秋梅于2008年8月27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14.奖励证书。证实被告人徐秋梅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因表现较好被评未2013年第一季度文明在押人员。15.法律文书手续。证实本案受、立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郑祥进辩称其未参与拐卖郑XX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徐秋梅的供述与证人王X、洪XX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郑祥进明知被告人徐秋梅通过王X、洪XX寻找买家欲将亲生儿子郑XX出卖他人,仍伙同被告人徐秋梅将郑XX带至交易地点以人民币42800元的价格将郑XX卖予郭XX的事实。被告人郑祥进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祥进明知被告人徐秋梅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徐秋梅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郑祥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共同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均身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重婚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对其所犯重婚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秋梅庭审时对其所犯拐卖儿童罪自愿认罪,对其所犯拐卖儿童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祥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秋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郑祥进、徐秋梅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芳人民陪审员:梁景泉人民陪审员:陈慧琳
代书记员:彭跃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