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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环刑初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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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婚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

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乔维贤代理审判员:杨奎代理审判员:苟治保

书记员:李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