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沈小芳,农民。被告人余德良,农民。
自诉人沈小芳以被告人余德良犯重婚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沈小芳与被告人余德良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沈小芳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沈小芳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余德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沈小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砾中
书记员:贺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