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肖兵
书记员:傅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