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爱娟
代书记员:林柳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