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
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575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书记员:施燕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