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女,1992年8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重婚罪,2013年4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玉莹,河北宏广律师事务律师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辩护人赵玉莹、被害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夏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夏某罪行较轻,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已怀孕,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唐连华
书记员:李瑞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