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添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久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芳。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陈添璐控诉被告人陈久武、邵芳重婚罪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江宁刑初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自诉人陈添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陈添璐指控陈久武、邵芳犯重婚罪缺乏罪证。据此裁定:对陈添璐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陈添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在上诉人与陈久武的录音中,陈久武已自认与邵芳同居,邵已怀孕。2、在水竹苑小区保安的录音中,二名保安证实陈久武与邵芳在水竹苑小区同居近一年,陈久武早出晚归在此安家,并非一般的同居关系。故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添璐控诉原审被告人陈久武、邵芳犯重婚罪,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刑诉初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2、指令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审判员:杨敏代理审判员:韦韬
书记员:刘苏帼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