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辩护人李治,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经任某某介绍认识了利辛县永兴镇赵某某,双方于2007年6月12日在利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杨某某向赵某某索要礼金30000元。婚后不久,杨某某以回娘家为由离开赵某某家。2008年9月3日,在和赵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杨某某经任某某介绍又与郭某某登记结婚,向郭某某索要礼金26000元。婚后,杨某某和郭某某在临泉县租房居住,后二人发生矛盾,杨某某回娘家一去不回,现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2010年2月24日,郭某某以杨某某借婚姻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2月26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郭某某彩礼26000元,退还赵某某彩礼30000元,并得到郭、赵二人的谅解,同时与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辨认笔录、领条、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人任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訾某、赵某某、李某某、连某某、连某甲、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现已与被害人赵某某、郭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非法关系已解除,并退还所收彩礼,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金云审判员:屈丽芳人民陪审员:王桂珍
书记员:程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