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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朝刑初字第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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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婚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陈×,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诉讼代理人梁胜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辩护人赵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陈×起诉被告人侯×犯重婚罪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陈×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辛祖国人民陪审员:宋志勇人民陪审员:李欣

书记员:张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