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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张秀英遗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西立刑终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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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学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英。系张学智之姐。委托代理人,靖永良,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张学智指控被告人张秀英犯遗弃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莲刑立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张学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学智原审时以被上诉人张秀英犯遗弃罪提出控诉。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张学智之控诉缺乏罪证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张学智以其与张秀英系姐弟关系,其因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张秀英却不管不问,还拒绝相认等行为,已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张秀英与上诉人张学智系姐弟关系,均系成年人。张学智曾参加工作并结婚生子,后于1997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从事装卸工作。因客观原因生活困难,现以低保金为主要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张学智系成年人,有生活来源,其并无证据证明张秀英系对其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人。不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之规定,张秀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彩玲审判员:周小弟代理审判员:程冬

书记员:陈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