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淑阁,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谷交巡大队。
原告朱淑阁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谷交巡大队410332-19003128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淑阁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雪兰审判员::张川人民陪审员::于乾坤
书记员::梅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