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红民,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雷天波,大队长。
原告王红民不服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红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红民承担。
审判长:李进良审判员:杨想军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王大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