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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王红民与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兰行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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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王红民,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雷天波,大队长。

原告王红民不服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红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红民承担。

审判长:李进良审判员:杨想军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王大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