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耿秀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兰刑初字第2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秀凡,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2008年6月19日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7月11日被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滑县公安局撤销该案。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秀凡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秀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耿秀凡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耿秀凡同他人预谋后,驾车来到兰考县城,以给环卫工人薛某的儿子消灾为名,骗取薛某现金1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耿秀凡家属将赃款10000元退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耿秀凡供述2013年3月6日上午,伙同他人驾车从封丘来到兰考县城,骗取环卫工人薛某的10000元钱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薛某陈述2013年3月6日上午被三个人骗走10000元钱的情况;3、证人肖某证言证明在三八妇女节前的一天中午,薛某向其借10000元的情况;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知道自己的丈夫诈骗别人10000元后,于2013年3月25日将10000元退还的情况;5、书证,被告人耿秀凡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存折取款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秀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耿秀凡有前科,酌定可对其从重处罚。耿秀凡当庭自愿认罪、且将还所骗钱财全部退还被害人,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秀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富

书记员:金冬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