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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樊帅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兰刑初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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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帅南,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考县。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2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2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帅南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帅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樊帅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辩称自己已退还白某部分现金,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樊帅南在陕西省西安市打工时与陕西省蓝田县人白某相识。樊帅南向白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同白某谈恋爱,后二人同居。在与白某谈恋爱期间,樊帅南以各种理由,欺骗白某,多次让白某给其汇钱或直接从白某处骗取现金,共计8900元。上诉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樊帅南供述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8月份多次欺骗白某,让白某给其汇钱或从白某处骗取现金,共计8900元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白某陈述樊帅南以各种理由骗取她8900元钱的情况;3、证人殷某、李某、赵某证言证明白某向他们借钱的情况;4、书证,被告人樊帅南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兰考县孟寨乡何二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兰考县民政局证明、白某门诊病例、兰考县公安局孟寨派出所证明、樊帅南邮政银行卡照片及该卡交易情况查询单、白某建设银行卡照片及该卡交易情况查询单。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帅南以同她人谈恋爱为幌子,骗取她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樊帅南已退还白某部分现金的辩解意见,因其本人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该事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樊帅南当庭表示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帅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富

书记员:金冬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