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国安,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国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7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石泉县人民法院根据罪犯家属申请,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石刑执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免除袁国安罚金1000元。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国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学习认真,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6个,提请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国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了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袁国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国安予以假释,原判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7000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英审判员:王桥花审判员:马家俊
书记员:骆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