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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费立英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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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费立英,曾用名费丽英,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绩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立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35元,发还被害人。费立英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宣中刑终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费立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费立英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费立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费立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