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轲与黄永峰、郭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轲。被执行人黄永峰。被执行人郭永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轲与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黄永峰、郭永强于2013年5月17日前支付原告薛轲劳动报酬2360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轲负担5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于2013年12月9日给付薛轲劳动报酬2360元。现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勇审判员:常喜娥审判员:任舸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