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志文。被执行人黄永峰。被执行人郭永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志文与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黄永峰、郭永强于2013年5月17日前支付原告梁志文劳动报酬3320元;2、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志文负担5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于2013年12月9日给付梁志文劳动报酬3320元。现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勇审判员:常喜娥审判员:任舸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