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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与庆阳市岚东晟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庆西民初字第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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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艳萍原告李兰会原告齐喜琴被告庆阳市岚东晟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与被告庆阳市岚东晟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林虎

书记员:马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