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艳萍原告李兰会原告齐喜琴被告庆阳市岚东晟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与被告庆阳市岚东晟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艳萍、李兰会、齐喜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林虎
书记员:马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