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武民一初字第1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梅

书记员:杨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