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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某某、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余法执字第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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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1955年8月19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生,江西省南康市人。

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民一(新)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558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33.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15580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斌审判员:廖达伟审判员:郭明波

代理书记员:蔡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