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建明,男,生于1955年3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五郎庙乡高家湾村**,农民。申请执行人胡世云,女,生于1955年2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高建明之妻。申请执行人高杨,男,生于1979年10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高建明、胡世云之子。被执行人黄金泉,男,生于1958年1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河坎村,居民。
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高建明、胡世云、高杨依据(2013)城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黄金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00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同被执行人来院向本院阐明所欠工资及运费10100元,我们已自行协商支付9000元了结该案,并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不再请求法院执行的书面材料。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三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二、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三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幼文审判员::陈文彬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