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宇翔,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桥健士,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清,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李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2005.31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