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云松,男,汉族,居民。被告朱正江,男,汉族,居民。被告朱守林,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松与被告朱正江、朱守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云松撤回对被告朱正江、朱守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云松负担。
审判员:高建
书记员:徐业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