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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郭云松与朱守林、朱正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建民初字第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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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云松,男,汉族,居民。被告朱正江,男,汉族,居民。被告朱守林,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松与被告朱正江、朱守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云松撤回对被告朱正江、朱守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云松负担。

审判员:高建

书记员:徐业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