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从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田灵、陶冬生。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银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从银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从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从银负担。
审判员:张爱萍
书记员:严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