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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肖园军与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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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园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田灵、陶东生。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东武。

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园军诉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肖园军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园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园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园军负担。

审判员:周晓圆

书记员:张铃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