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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乐明星与被执行人南京格风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4)六执字第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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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乐明星,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格风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葛关路****。法定代表人苏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明星与被执行人南京格风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六沿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南京格风信息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乐明星人民币4145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沿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启洽执行员于达萍执行员章跃辉

书记员:柏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