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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陵县恒昌房地产公司与赵高潮等2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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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高陵县昭慧路。委托代理人王XX、李X,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1955年6月5日生,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昭慧小区。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生,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昭慧小区。被执行人田XX,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生,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昭慧小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XX交来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赵XX交来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李XX交来执行款9000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34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晓林执行员张乐

书记员:董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