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南陵县籍山镇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骆克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陵县新鸿飞电磁有限公司,所在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赖铁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新鸿飞电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俞希忠审判员:蔡国平审判员:方进
书记员:张道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