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欣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竹河村半天海螺。法定代表人邓农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宏生,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彭惜非,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慧宏,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宏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区高新区赤坑片区C-18。法定代表人蔡慧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鸿利(龙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法定代表人蔡慧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欣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宏生、彭惜非、蔡慧宏、福建宏新食品有限公司、鸿利(龙岩)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宏生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北路宝泰小区(双龙楼二期)本幢604-2号房屋一套,该房尚在处置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慧宏所有的闽D×××**奔驰牌汽车一辆,但至今仍无法找到该车;鸿利(龙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定县高陂镇莲花工业园区的固定资产,尚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另外,通过车管、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蔡宏生、彭惜非、蔡慧宏、福建宏新食品有限公司、鸿利(龙岩)食品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新执行字第28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文越审判员:廖冰审判员:王振德
书记员:叶茂(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