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岩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牛崩山****(小产面粉厂内)。法定代表人林志兵,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宏生,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彭惜非,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龙岩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宏生、彭惜非追偿权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8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宏生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北路宝泰小区(双龙楼二期)本幢604-2号房屋一套,该房尚在处置中;通过车管、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新执行字第28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文越审判员:廖冰审判员:王振德
书记员:叶茂(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