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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长义与杨明远、袁长江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红法执字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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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长义,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城管局职工,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杨明远,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干部,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袁长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郎译然,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执行贾长义、杨明远申请执行袁长江、郎译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红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贵生

书记员:张佳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