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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文兵、陈水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县执字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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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兵,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现关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陈水平,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现关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隆回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水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群英,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兵、陈水平、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6月24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兵支付申请人代偿的贷款本息318659.8元及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陈水平、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文兵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陈水平、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由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由被执行人陈文兵承担案件受理费2060元,被执行人陈水平承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被执行人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492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陈文兵、陈水平被关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陈文兵名下的湘E×××**号、湘E×××**号重型罐式货车正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过程中,且上述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申请执行人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县执字第34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强审判员:梁军审判员:邹辉

书记员:刘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