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胡彩红、舒亚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11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佩芬,该员工。被执行人:胡彩红。被执行人:舒亚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彩红、舒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彩红、舒亚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1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