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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00222-2、00223-2、00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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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建军。被执行人吴晓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建军、吴晓芳关于(2013)岳执字第00222、00223、00225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三案件中,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蒋建军购买的型号为ZR250B(编号为2404049)旋挖钻机、型号为ZR220C(编号为2406067)旋挖钻机及型号为ZR220C(编号为2406065)旋挖钻机各一台进行执行拍卖,关于该三台旋挖钻机的评估报告,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其对该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蒋建军名下的型号为ZR250B(编号为2404049)旋挖钻机、型号为ZR220C(编号为2406067)旋挖钻机及型号为ZR220C(编号为2406065)旋挖钻机共三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