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毅。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李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李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东、李毅已偿还购车本金及利息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剑锋审判员:王永军审判员:高勇
书记员:党永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