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夏恒通恒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宗正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曹戈,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戈,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宗正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43000元、逾期还款利息30600元、案件受理费2472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830元,共计2323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房管、土地、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和新审判员:陈苏彬代理审判员:卢友权
书记员:陈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