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舟,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开军,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潘巧云,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住本区。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平保,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创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向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向国。被执行人杜秀兰,女,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朱红生,女,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本区。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开军、潘巧云、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创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向国、杜秀兰、朱红生名下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贤稳
书记员:马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