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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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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英华,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西电委电厂**。被执行人苑志军,男,1966年6月14日,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铁西委**。

刘英华诉苑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苑志军欠刘英华追偿款30,900.00元,分两次还清,于2013年10月1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尾款人民币20,9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英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苑志军下落不明且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英华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英华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