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重阳,男。被申请人谢述容,女。被申请人宋映光,男。
雷重阳申请执行谢述容、宋映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三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万元,2013年6月24日执行立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述容、宋映光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三法执字第00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